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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工会民主监督权成摆设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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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稿)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工会民主监督权成摆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赋予企业工会民主监督权,以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却沦为摆设,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亟需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工会独立性不足。

  在企业中,工会往往受到企业经营者干预,独立性不足,难以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制约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

  据安徽省准南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旭峰表示,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然而,它们的工作重点并不明确,工会负责人通常由企业领导任命,无法真正为员工代言。

  据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于秀锋表示,部分企业的工会工作重点放在了组织活动和发放福利上,导致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二是工会干部能力存短板。

  部分企业工会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意识,企业安全检查时,难以发现问题、提出督促整改建议,致使民主监督权成为摆设。

  据河北省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张万奎表示,虽然各地政府认真组织开展了相关的取证培训,而作为“应试教育”的“过来人”,工会负责人可以通过背诵题库,甚至代考方式取证。

  考证流于形式,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容易造成安全管理的根本上的先天不足。

  据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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