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州属投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进州属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x)50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州发〔20xx)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商标、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企业债券和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建立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州长牵头,分管副州长为副召集人,州国资、财政、发改、金融办、审计、国土资源、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国资委。
第二章投融资管理第四条公司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企业运营、债务偿还等需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收支计划和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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