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x)1号)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娄底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娄底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见附表),以下简称《清单》。
一、关于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决定,集体审议后决定可以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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