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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407)

11-16 | 移动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40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407)李X女士:本机关于202x年3月22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省内各城市近5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产值;专精特新企业数量、产值。

  现答复如下:对于省内各城市近5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产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本机关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本机关无相关职责。

  对于专精特新企业数量、产值,目前仅掌握近5年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数量变化情况。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您所申请的获取方式,已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您,请注意查收。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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