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017)吴X:本机关于202x年10月14日收到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201x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名单。
现答复如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已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您。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你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x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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