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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不良行为,需强化中小学校职责

11-16 | 移动端:防治不良行为,需强化中小学校职责

  防治不良行为,需强化中小学校职责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发育日益早熟。

  美国儿童专家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

  而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也增加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几率。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新形势,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是,中小学校需实现功能转型,从单纯的教育机构,变成“教育文化科学+防治不良行为”的双职责机构,并建立起防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体系。

  第一,“学校是防治机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要求。

  202x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保护+管治”,既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防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实践反复证明,一旦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既会伤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会影响自己的人生发展。

  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轻则要进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正教育,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换言之,让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是当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新任务。

  而中小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机构,需要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任务一一防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而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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