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服务矛盾调处会议上的发言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特别是202x年提出“红色物业”建设以后,通过深化党建引领、开展专项整治等措施,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小区人居环境不断优化,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高,这与在座的各位企业负责人、社区党委书记以及有关部门的努力和付出密不可分。
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物业服务发展过程中一些老大难问题解决得还不够好,比如,有的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不高、居民意见很大,“12345”市民热线物业投诉量居高不下,这说明我们物业服务企业和部分业主之间的矛盾还非常突出,亟需协调解决。
所以呢,今天我从三个角度和各位领导、同志们进行简单的交流汇报。
第一个角度是要明确各方责任。
首先是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义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20xx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也从概念上更加明确了企业的服务性质。
这里边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关系,就是雇佣,这个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基础上的。
业主和物业公司以合同为依据,各司其责、各取所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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