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溪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如下: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杭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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