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两级党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
公司两级纪委具体负责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和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一)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影响案件及时查处的。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上级巡视部门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整改落实,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未落实“一案双查”,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的。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坚决,导致“四风”问题突出,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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