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结合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现制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一、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每年全面总结分析上年度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研究制定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结合工作分工,逐项细化分解落实责任。
三、每季至少召开1次专题例会,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四、完善机关“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等责任清单,定期签订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五、按时向区委、区纪委报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委班子成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委务会议报告“一岗双责”履职情况。
六、对上级巡视巡察、主体责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等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研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并分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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